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主办单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国际刊号:1673-1360
国内刊号:43-143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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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进程中养老保险问题探讨
  摘要:在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中,许多新形势、新情况都成为事业单位必须面临和解决问题。其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就是一个重要方面,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通过笔者写作调查,我国各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中都存在一些新的问题,这些新问题有其较为突出的共性,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建议,对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事业单位;改革;养老保险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
  2008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8〕10号),率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和重庆五省市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开始探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设计。此次改革试点中,首次提到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提升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水平、提高事业单位人才竞争力、事业单位职工职业年金制度等内容。2011年,国务院颁发《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我国各省开始实施补偿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只能由事业单位职工参与,作为事业单位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而存在。2015年《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的颁布与实施后,职业年金制度的参与群体从事业单位职工扩展为机关单位职工,这也预示着我国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改革的开始。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中的问题
  1.参保范围的界定问题
  目前,《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已经明确,从人员数量层面看,编外人员使用量大,并且有些单位存在空编、超编情况。按照这个文件内容,“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该规定也带来了新的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2.缴费基数与待遇差距问题
  改革前,很多科研类的公益事业单位,其员工工资项目中的科学研究费用占比较大,并通常以劳务费、专家费等形式体现,而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规定,以上这些工资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在测算基础上,假若十年的过渡期不予考虑,那么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前后期差距会拉大。根据调查研究,中央财政每年拨给各部委事业单位的资金中,基本工资约占工资1/3,假若以此基数对养老保险费进行缴交,那么职工在退休之后的工资待遇会存在过低的情况。此外,改革之后的养老保险如果不进行实账户运行,那么空账计息方案怎么实行也是很大的难题,无法明确计账利率方式。
  3.过渡期与待遇调整问题
  改革之前,只有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工资时,退休人员才相应地提高退休费。前11年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十一连调”,年增加约10%的水平,而各地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仅普遍调整了两三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对“中人”特别规定了10年过渡期,即在“新人”、“老人”各有一套计算方法的基础上,“中人”在两套方法中间进行过渡,与企业的有所不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有固定的算法,过渡性养老金的设置必须考虑充分。过渡性养老金中的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视同缴费年限是定数,而过渡系数与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一致,因此视同缴费指数各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时应科学合理。
  4.改革中的特殊群体
  很多事业单位反映,如果事业单位要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确实面临着诸多压力,如十年过渡期的“中人”,目前政府层面已经出台相应待遇不会降低标准的政策,而10年过渡期后立即面临退休的人员,将会遭遇“断崖式”风险,从而需要广泛的关注,这部分人可能成为特殊群体。
  5.职业年金相关问题
  很多事业单位对职业年金还比较陌生,有的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人员甚至不知道国家已出台关于职业年金的相关政策。对于职业年金,事业单位中的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另外也对其的作用和意义有较强的怀疑度。另外,如何更好的进行经办管理,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调研对象的社保经办单位也表示,由于当前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尚缺乏专业能力的人员做好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如何确保经办管理服务能力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三、对策建议
  (一)保障制度并轨,研究完善当前改革政策
  1.应进一步合理界定参保范围。对于那些还聘用数量庞大的编外人员的事业单位,应引导其恰当运用编制,从养老保险层面进行科学统一划定,从编制内外两个层面加强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与此同时,应将在职人员中没有编制的也并入补充养老保险体系之中,允许其参加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从而顺利享受到养老保险权利。
  2.区别考虑“老人”“中人”“新人”。
  从职业年金方面看,那些“老人”(目前已退休),职业年金实施之前工作并在之后退休的“中人”,实施之后工作的“新人”,因为他们缴费年限、基金运作方式、基金收益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这三类人在退休之后,个人所领取的相应职业年金也必然产生等级差异,这也必然会引起数额较低人群的不满情绪。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过渡系数等多项参数指标进行科学测算,从而更好建构“老人”“中人”和“新人”三者的关系,真正实现公平合理、效率的有序管理。
  3.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的经费来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基本工资标准的提升,这是处理职业年金范围个人缴纳项目的办法,然而法规还没有对单位负责的缴纳资金来源进行相应主体规定,调研对象(尤其高校、医院)十分关注这方面内容,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制定一些详细的规则来解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
  (二)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职业年金过渡计划
  1.单位补贴法。对于那些正处于过渡时期的人员来说,还剩下不到十年工作期,职业年金积累较少,事业单位对相应的职业年金进行一定程度的资金扶持和补贴。仍然是划定一定的时间段,作为将来的过渡时期(如过渡五年至2029年9月30日)。在过渡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该从退休之后的下一个月开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先按照年限规定等额分月进行支取,支取完毕后,接着单位对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贴。而2029年9月30日之后进入退休状态的职工,则依照个人账户相关额度按照月份对相关年金进行支取。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管理比较简单,没有复杂的公式,职工比较好理解。这种缺点是事业单位要在未来承担较大的财务压力。
  2.提高缴费基数法。即在2024年9月30日之后退休的“中人”按照距离2024年9月30日退休时间的远近来确定提高缴费基数的幅度,距离过渡期截止日期越远退休,提高缴费基数的幅度越小,反之亦然。这样能帮助距离过渡期近的“中人”快速积累职业年金账户资金,确保2024年9月30日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待遇基本保持一致,不出现职业年金待遇“断崖式”下跌。
  3.延长缴费年限法。对那些退休时间还有十年的员工,由于这部分人群已经接近退休状态,那么在退休之后,可以继续缴纳职业年金,所需费用,事业单位应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资金积累规模,应该进行适当的提升,使得想要对职业年金相关费用进行领取的职工能够不再缴费。这样做的好处主要是相关配套资金量不高,而弱点也存在,这主要是职工自己需要缴纳的量很高,从退休工资角度看,事业单位职工并没有很高的工资,那么要在退休之后仍坚持缴纳相关费用,那么退休之后的经济情况压力会很大。
  (三)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
  首先,应对事业单位领域的养老保险金进行监督管理。如在职业年金方面,能够进行相关管理工作的金融机构十分有限,对于那些并不合格的金融机构,相关政府机关应进行有效管理,从而使其全部退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之外。作为职业年金的监管主体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使得投资运营更加开放,也更具有专业特色,使得职业年金能够实现多元化投资。同时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机构,也应该对托管人与投管人进行管理,承担应有的监管的责任。
  其次,从经办管理层面看,应完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工作。政府领域应进行全面把握和安排,当然也能够进行专职机构的设置,优化相关社保经办管理,也可依托当前企业相关保险经办部门进行有效监管。此外还应进行有效统筹,将事业单位层面的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进行统一安排,适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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